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重申一些基本的法规要点。 首先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我们今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都要立足于这一点,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深入 展开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重申一些基本的法规要点。 首先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我们今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都要立足于这一点,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深入研究。 其次是推进规模经营不能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否认,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确实有其局限性,目前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与“统一经营”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农户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农产品竞争力过弱。应当大力加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确实做到统分结合。但是,“统一经营”必须有新的理解,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服务形式和产业化的经营体系来实现,绝不是恢复过去那样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第三是承包地流转必须用于农业。在土地流转中,不能违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现在有些地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在耕地上挖鱼塘、栽树木等,甚至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避开土地审批,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这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的错误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从目前各地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规范土地流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的流转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通常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现在主要威胁是土地流转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由村委会或乡镇**强行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 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在村一级是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在乡镇一级则由乡镇**代替。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承包地流转必须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是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遵守的。解决这种矛盾和纠纷的唯一正确办法,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注意牢牢把握两个界限。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农民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这里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只有在农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的时候,才可以收回这些农户的承包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