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高手了!!!
我是卖房人,前两天收了买房人购房定金2000元,写了个这样的收据:《 收据 今收到购房定金2000元。买房人如果2011年12月20日前不签订购房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收款日期:2011年12月15日,收款人:某某(我)》当时我承诺过户时候的房子肯定没有:产权,物业,水电,等问题。明确告诉买房人2011-2012年的取暖费由... 展开
其他答案
不合理,不能做为退定金的理由.正常操作程序都是物业水电等费用在过户后,把房子交付买房人前结清就可以的,可以过完户拿着新房本和买房人一起到物业去做个交割就行.他就是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才硬找理由的.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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