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房东2011年6月底已到期,要求退还租金房东不给退,其原因为:1.之前租户未交水电费要求我们承担(我的房子是之前那个人介绍的,说是我们有什么协议),对此我不肯,因为我们有签合同的。但按照合同发现一个问题,合同上写的水表跟实际从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局打出来的不数据不一样(合同水表为37吨,实际为300多吨)因为上面没有标名字,... 展开
我与房东2011年6月底已到期,要求退还租金房东不给退,其原因为:1.之前租户未交水电费要求我们承担(我的房子是之前那个人介绍的,说是我们有什么协议),对此我不肯,因为我们有签合同的。但按照合同发现一个问题,合同上写的水表跟实际从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局打出来的不数据不一样(合同水表为37吨,实际为300多吨)因为上面没有标名字,所以当时签合同房东就手写上去了。对里面的损失不知道是由我承担损失,还是可以按自来水公司打印出来的明细为主。但合同签的水费都是由我支付,所以我交了电费没有存根,房东又说他也有交电费,让我拿证据证明,我让他拿他又不肯,对上述的情况我有咨询过律师说这些收据之类的是房东要提供给我们的而不是我们提供给他,所以我想准备去法院是按民事纠纷处理还是民事诉讼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