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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子的问题?

今年租的房子,只签了一个6个月租赁合同,后就没有在续签,房租都有按时缴纳,除了十一放假回家和十一月份因为特殊原因迟交之外,没有任何不交或者少交的情况,房东说要房子就要房子,让我们30日内搬离,还打印了一张纸贴在我们门上,打电话沟通的时候说什么让我们搬就必须得搬,太没道德了,我们都住那俩年多了,让人很气氛,希望法律人士给一些好... 展开
梦里挑灯看天|2012-01-10 11:2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井冈风甜

你在上一分合同期到期的时候就应该在续签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签署合同,房东这种做法属于合理范围之内,给你们30天已经算不错的了,有的根本就不给这么长时间!
2012-01-16 14:16
来自北京市

愛一個人好難嗎

这种问题是这样的,你们原来又合同,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是都是按时付房租,从事实上,业主是承认现有租赁关系的。但是没有约定日期了。现在业主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收房,有理有据,你赶紧利用这一个月时间找别的房子吧。但是正常来讲,押金他是要退你的。不要说业主不道德,因为你们没有合同。假如现在的正常租金是3500,你还按两年前的2800付房租的话,不道德的其实是你。要知道,你只是租房子,房子本身不是你的。别觉 展开
2012-01-16 12:40
来自北京市

zhuren8

这种问题是这样的,你们原来有合同,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是都是按时付房租,从事实上,业主是承认现有租赁关系的。但是没有约定日期了。现在业主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收房,有理有据,你赶紧利用这一个月时间找别的房子吧。但是正常来讲,押金他是要退你的。不要说业主不道德,因为你们没有合同。假如现在的正常租金是3000,你还按两年前的2000付房租的话,不道德的其实是你。要知道,你只是租房子,房子本身不是你的。别觉 展开
2012-01-16 12:02
来自北京市

kafeinanhai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主是有权要求你们搬离的。何况房主还给你一个月的搬家期限,属于“合理期限”,这也符 展开
2012-01-16 11:35
来自北京市

热血燃情

业主做法没有问题,况且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沟通的时候尽可能不要针封相对,好好谈。
2012-01-16 10:31
来自北京市

杨树枝

如果找经纪公司租的话 可以让他们解决
2012-01-16 08:02
来自北京市

shilei254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主是有权要求你们搬离的。何况房主还给你一个月的搬家期限,属于“合理期限”,这也符 展开
2012-01-15 22:16
来自北京市

meteor88622

如果合同到期的话,就没有合同的约束了,只能协商
2012-01-15 21:53
来自北京市

某妞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主是有权要求你们搬离的。何况房主还给你一个月的搬家期限,属于“合理期限”,这也符合 展开
2012-01-15 19:42
来自北京市

小雅CC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主是有权要求你们搬离的。何况房主还给你一个月的搬家期限,属于“合理期限”,这也符 展开
2012-01-15 17: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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