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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来自连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钱进行后续开发,遂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乙公司补偿两千万,待乙公司投资达项目总投资的25%时,甲公司即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乙公司。现在,因房地产价格上涨,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后,却以《合作协议》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土地转让“投资达25%”始能转移的... 展开
艾斯比保龄|2012-03-05 21: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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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7601369

第一,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后续开发由乙出资进行,并且约定了甲的获利为2000万元,待乙投资达项目25%时,该项目即全部转让给乙。这种转让不同于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合作方式,而属于项目的整体转让性质。 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情况,开发初期,项目仍属于甲公司,只有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甲才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乙公司。该合作协定属于附条件的协定,并非直接转 展开
2012-03-06 18:16
来自北京市

刺猬ysy

民事仲裁,
2012-03-06 16: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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