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房产的拆迁是否要考虑商业价值
甲是大型央企,72年,将其土地借用给某银行,某银行在土地上建一储蓄所,后储蓄所撤销房产闲置,2001年当地国土部门给该企业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包含储蓄所所处土地),2005年某银行改制处置资产,将储蓄所房产通过拍卖给张某,说明土地属甲使用,张未办理房产登记。现甲企业需要技术改扩建,向某银行提出归还土地并要拆除储蓄所。某银行认... 展开
其他答案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关键在于我国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开。银行在拍卖时如果已告知买受人土地所有权属以及银行所拥有的的储蓄所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可以拍卖的,当然还要查看央企将土地借给银行时是否允许其在土地使用年限内被拍卖。如果不具有以上条件,则属于银行欺诈,可向其追索赔偿。因为张某属于善意第三人,特没有义务了解银行与央企的协议。张某按照国家评估的价格获得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2012-02-27 11: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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