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约房屋租赁合同
:我将自由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合同签定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2010年6月15日日终止。现因为个人原因急需收回住房。我也承诺给承租人另找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和租金差额,可对方就是不同意。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一条款:“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如... 展开
其他答案
如果你们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你是不可以随便收回房屋的,再说你这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租客无非是想要一些损失费,协商一个补偿就可以了。
2012-04-03 16: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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