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 男方和前妻91年(未离婚)预交单位集体房款,后离婚,93年和AA结婚,期间房款绝大数由AA承担。
后拿到房产证,上名字为男方和AA,去年男方病重,立有遗嘱房产给AA,并公证,今年男方病逝,AA去房管局办理过户,(96年,男方前妻,子女均分到钱款,并签字放弃房产),房管局要求要儿子和前妻亲自来签字,由于种种不便,问各位,必须要他们亲自来房管局签字吗?如情况不全,请留言,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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