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所谓张某等人具有“双重身份”,我理解是,张某等人在具有物业公司职工身份的同时,具有该物业公司的股东身份。因此,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在这个案例中两者虽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二、“物业公司向张某等人下发了通知,称他们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费,违反了签订的《停薪留职的协议》, 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是难 展开
你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所谓张某等人具有“双重身份”,我理解是,张某等人在具有物业公司职工身份的同时,具有该物业公司的股东身份。因此,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在这个案例中两者虽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二、“物业公司向张某等人下发了通知,称他们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费,违反了签订的《停薪留职的协议》, 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因为,(1)张某等人按协议约定一直能够自觉履行,并持续到2006年底。2006年底“张某等人去物业公司交纳社保费用时,公司答复将用他们的股金抵顶社保费用,张某等人就没交成”,此情节如属实的话,则不能认定张某等人违约。(2)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由张某等人每季度向公司交纳其社保费用(包括企业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按其不交纳,超过三个月后,就算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个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等人可以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三、张某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意转让股份,必须由张某等人自愿决定,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强迫他们转让股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