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 展开
申请条件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6]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市(区)、县人民**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