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转让中的限制
我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后期已经和买方签订好合同其也已付全部房款,在房产局过户时被告知我利用福利房盈利(因为我和现任丈夫也拥有一套单位住房),所以不与允许过户。为此我被买方要求违约赔偿5万,我真是哑巴吃黄连呀!!请问我是否已违反规定,我该怎么处理此项纠纷???谢谢赐教!!!
其他答案
你应该是违约了,赔偿是肯是定的,但是赔偿多少还是可以有争议的。但这里面有一点是这样的。。你可以争取是无效合同或是撤销合同。这就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这样可以减少你的损失。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 展开
2012-03-11 14: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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