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 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