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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显失公平吗?我的买房合同可以解除嘛吗?

08年签订买房合同标明2009年5月31日交房,工期延误,推迟交房到2009年11月份,本来按法律规定迟延交房3个月以上可以解除合同,但当时还签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优惠3000元,但买方不得对房屋的迟延交付、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Shuilanse|2012-01-14 09: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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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6688cn

按合同法,如果你认为后来的协议不公平,你可以在一年内起诉撤销或变更,如果时间过了一年你没有提出,就失去了撤销权。不过,如果这个协议签订以后,开发商长期不能交房,则原合同继续履行就产生严重不公平的后果,法院也有权直接判决解除,只是这后一种解除难度较大。但质量异议这一条是无效的。
2012-01-15 18:31
来自北京市

aiai840812

合同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内容平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这样都算有效合同,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你要解除,除非证明你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傻子)。
2012-01-15 16:33
来自北京市

soufun-s122197633

只因为09年房价涨的太快,开发商心里不平衡啦,没办法!
2012-01-15 15:06
来自北京市

liangyifei

既然你已经签了优惠协议 那就没的说了
2012-01-15 13:40
来自北京市

ying95

既然你已经签字了,想必你当时已经考虑清楚了,现在后悔,好像有点晚,只能回答你,不能
2012-01-15 13:27
来自北京市

datangwuben

可以单当面解除
2012-01-15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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