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准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第四条条款内容为: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2,3_。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2和3可以同时选择)同时,在附件三上有某工行分行的证明,证明同意该房产出售。我当... 展开
我最近准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第四条条款内容为: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2,3_。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2和3可以同时选择)同时,在附件三上有某工行分行的证明,证明同意该房产出售。我当时对该条款提出质疑,因为该房产现在属于抵押状态,应属银行产权,开放商再次出售,是否违背相关规定??同时,我也不再可能从银行获得房屋贷款。售楼**回答:在签订合同1月内,他们会去相关单位办理解押手续,并且大多数开发商卖方时,该条款都是这样规定的!我想咨询1:这个售楼**的说法是否合理?2:我如果是消费者,购买这个房产后,如果能保证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的获得?3:如果开放商出售房产后,并不按承诺在1月内办理解押手续,长期使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开放商一但破产,房屋所有权属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还是购房人!其实,问题的核心就是,这个合同我能不能签!如果不行,这个是标准的购房合同条款,相关部门还要设计这样的条款,这样不是会造成很多的购房纠纷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