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耕地被部分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人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劳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的类别: (一)18岁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18岁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 展开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耕地被部分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人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劳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的类别: (一)18岁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18岁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二)男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人员。 (三)未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抚养人员。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二十条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退养安置人员、抚养人员的比例和数量,按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三种类别人员各占在册常住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可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农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安置补助费支付给 自谋职业者;由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转非退养安置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全额或半额交由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或交社保部门实行最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转非抚养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四条 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户、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由当地**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且属农转非人员的现役军人,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当地**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且属农转非人员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由当地**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退养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