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红石村二社村民郭玉民,1992年经舒兰市政府,舒兰市民政局批准与红石村二社村民沈艳清女士结婚。后经舒兰市公安局,户籍批准正式成为红石村二社村民。婚后一直生活在红石村二社。我妻子是红石村二社集体组织成员,分有土地。是我们家的户主,我是典型的入赘男。我和我的孩子一分地也没有分到。严重的歧视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护法... 展开
?本人红石村二社村民郭玉民,1992年经舒兰市政府,舒兰市民政局批准与红石村二社村民沈艳清女士结婚。后经舒兰市公安局,户籍批准正式成为红石村二社村民。婚后一直生活在红石村二社。我妻子是红石村二社集体组织成员,分有土地。是我们家的户主,我是典型的入赘男。我和我的孩子一分地也没有分到。严重的歧视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护法,婚姻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村集体,个人不得歧视妇女,妇女和男人享受同等权利。婚后男方去女方生活,或者女方去男方生活,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妇女。当初大多数村民签字同意给我和孩子分土地,可村干部,和少部分村民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强行侵占了我和我孩子应有的土地使用权。给我本人以及家人造成严重伤害。任何组织,个人,村集体。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凌驾在法律之上,滥用职权必须追责。当初他们滥用职权,严重的侵犯了我和我的家人,致使我郭玉民和我的孩子郭文达没有分到应有土地。26年我和我的妻子家人,一直做村集体成员所做的一切,有选举权,以前缴纳提留农业税,参加村里义务工,参加民兵,参与村集体建设修建道路。做到了村集体成员的一切义务。希望有关领导干部,秉公办理,还我和我的家人一个公道。不要让1996年的悲剧在次上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