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在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此时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公有(没收并处罚款后)主体(产权人)
第一个问题:违法建设在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同时为了消除拆除(强制拆除)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可以处以没收,并处罚款的处罚? 第二个问题:此时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公有(没收并处罚款后)?第三个问题:如果将来政府征收,原违法建设(仅建筑物本身)主体(产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建筑物补偿?政府能否不予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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