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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总结:抵押房产的买卖属于无效买卖,抵押房产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房屋被查封后由法院组织 展开
2018-11-15 12: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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