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三年前已去公证处,作遗嘱公证,将她名下的房产,百年后由我一人继承是否有这一规定?
我母亲在三年前已去公证处,作遗嘱公证,将她名下的房产,百年后由我一人继承,我负责她的养老送终,但电视上律师说:遗嘱公证后,继承人须在二个月内去公证处,作是否愿意接受的公证,是否有这一规定?想咨询一下。
其他答案
一般是老人家去世后,受遗赠人及时表示接受。法定继承人没这说法,但是真的继承人多,意见不统一,反对遗嘱,还是及时提出诉讼,遗嘱作为证据,基本法院尊重遗嘱判决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不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如果是遗嘱,那么是不需要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的;如果是遗赠,需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由于你属于你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你母亲公证的应该是遗嘱,不是遗赠,不需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如果是去办理房产的过户,需要做个接受遗嘱的公证,但是没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
不是,需要在两个月内却表示接受的是遗赠,遗赠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言的。您是法定继承人,是属于遗嘱,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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