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书,现在生产队称1984年土地已经收回
本人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书,现在生产队称1984年土地已经收回。本人1984年全家迁出到本县城,享受居民待遇,本人土地留给在家老弟耕种至今。一审2审判决,1984年本人失去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承包合同无效,理由土地承包法第48条。本人认为2003年土地延包,是生产队提交承包土地方案给XX府,由XX府公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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