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怎么处理?
其他答案
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1)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2)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3)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对此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7项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 展开
2011-12-29 10: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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