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购买的时候卖主说可以办理房产证我才买的。签订合同的时候卖主在合同里有“等条件成熟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卖主是甲方,我是乙方)。我是一个军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我请了几天假回老家来买的,时间比较紧,再加上卖主又和我老家不远,所以根本没注意合同上的这句话。合同签订了当时就给甲方付了4... 展开
我在2015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购买的时候卖主说可以办理房产证我才买的。签订合同的时候卖主在合同里有“等条件成熟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卖主是甲方,我是乙方)。我是一个军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我请了几天假回老家来买的,时间比较紧,再加上卖主又和我老家不远,所以根本没注意合同上的这句话。合同签订了当时就给甲方付了4万元,剩余8万约定在第二年底前付清。但是后来我发现这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办不到房产证,所以我就没有给卖主付清剩下的8万。我想问一下,这个事情如果法院判理的话会是什么结果?这合同有效吗? 我能否拿回先前支付的4万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