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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济纠纷案中,对方公告到期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拖时间,应该如何处理?

zhuxintian|2018-09-0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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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展开
2018-09-05 15: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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