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动迁房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多了一个哥哥的名字。产证没有出来之前我已经把动迁房安置房卖了还有违约金为房款的百分之四十合理吗?
原来动迁房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多了一个哥哥的名字。产证没有出来之前我已经把动迁房安置房卖了。就是没有过户。现在哥哥不同意卖了。请问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还有违约金为房款的百分之四十合理吗?谢谢了
其他答案
如哥哥是安置对象,他不同意卖,他有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约金为房款的百分之四十,不合法;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购房者有权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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