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同事将其名下所购置单位集资住房资格转买于我,房价17万其中4请问可以告其非法入侵住宅罪或敲诈勒索罪吗?
2006年同事将其名下所购置单位集资住房资格转买于我,房价17万其中4.5万为好处费,有合约。期间单位交的房款相关费用,均有我出资转同事,付款凭证在我手中,但因用同事名义购买,所有材料以同事名字下发,包括水电费。2016年单位加收房屋土地使用金时,同事一种种理由拒不配合,并自己把费用交上。以此为理由说我违约,要求我腾房。从此...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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