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去世八年其六位子女近两年才议房产继承问题,其中二子先於公公去世,二儿媳在公公过世前确实尽到赡养义务是在其母份额内还是份额外?
公公去世八年其六位子女近两年才议房产继承问题,其中二子先於公公去世,二儿媳在公公过世前确实尽到赡养义务,大家也认定其为法定第一顺序健承人。在此咨询请教:房产继承分配时,她和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己故公公房产中,和其他继承人怎样确定各自应占份额?代位继承的份额如何体现?是在其母份额内还是份额外?
其他答案
你好,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你好 关于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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