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市政原因,不赔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你好!2014年7月30日,我在大连开发区君海园(金石滩),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2017年2月份,才通知可以交房。6月5日去验收交房时,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迟,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不赔付违约金。在购房合同上双方有约定,当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延迟交房,不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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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展开
2018-06-07 10: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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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起诉后,开发商方面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证据情况才能判断是否市政原因,这个举证责任全在开发商方面。起诉的话一般准备合同、发票按照合同内容准备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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