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7月购买二手房,于16年7月就已入住,入住两年其间,卖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房款合同价格40万,属于当时交易正常偏上价格,一次性给予对方36万,因对方产证没有下发,约定房产证下发后补齐尾款。合同当时由房东丈夫 大儿子还有大儿媳妇一起签字,房东妻子没有签字,卖方有四个孩子。在房产证办理期间其妻子去世。目前由于房价上涨,卖家... 展开
16年7月购买二手房,于16年7月就已入住,入住两年其间,卖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房款合同价格40万,属于当时交易正常偏上价格,一次性给予对方36万,因对方产证没有下发,约定房产证下发后补齐尾款。合同当时由房东丈夫 大儿子还有大儿媳妇一起签字,房东妻子没有签字,卖方有四个孩子。在房产证办理期间其妻子去世。目前由于房价上涨,卖家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地户,说子女不同意过户,要求我方给他两个女儿好处费(有电话录音,对方也承认妻子孩子对于卖房全部知情,也有电话录音)。合同当时没有经过中介,因为认识双方自定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当中有约定房屋没有产纠纷,其它人不能以合法权义追讨。对方也要配合我方过房,否则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约定如果对方违约需要赔偿多少这样的具体数字。现在为了这个房子头疼,我要求过房法院会不会支持 ,不支持过房如何找对方申请赔偿,目前这套房子大约价格75万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