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底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2017年11月30前交付,由于房...
于2016年底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2017年11月30前交付,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完成交付,房屋交由出卖人修复并修复至今,物业联系买受人表示物业费需从2017年12开始缴费,请问律师是否合理。
其他答案
房产如果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了,物业让买受人交物业费是没有问题的。但你可以以房子未交付使用,向出卖人追讨这个费用。
2018-03-31 13: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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