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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您好,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我是于昨天(2018年3月18号)去办理收房的,物业要我补齐2018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物业费,我的意思按照合同,从4月1号开始交物业,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ask8386131512|2018-03-21 16:2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星之网络

一般是交房后,就要交物业费的
2018-03-21 17:34
来自北京市

ask283745135

您好,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018-03-21 17:23
来自北京市

ask8956575312

你好,需要交纳物业费
2018-03-21 17:14
来自北京市

ask3980984955

交房后物业费需要承担。
2018-03-21 17:10
来自北京市

ask6646961123

需要交纳交房后的物业费。
2018-03-21 17:00
来自北京市

ask3601635719

你好 交房后的物业费 需要交纳
2018-03-21 16: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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