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北碚区****购买住宅一套,2016年6月19日接到开发商接房通知书后,经现场验房后发现“该房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房内的采光井位置变更为地下车库安全通道,该安全通道无任何光源及通风,低矮处不足1.7米”并将该情况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开发商要求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由当时销售总监签收转交。开发... 展开
本人在北碚区****购买住宅一套,2016年6月19日接到开发商接房通知书后,经现场验房后发现“该房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房内的采光井位置变更为地下车库安全通道,该安全通道无任何光源及通风,低矮处不足1.7米”并将该情况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开发商要求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由当时销售总监签收转交。开发商一直迟迟未跟我联系,期间物业多次电话问我什么时候接房,我均回答什么时候整改好什么时候接房,物业也在电话中表示知晓房屋整改问题。 直到2017年12月1日,营销部主管电话明确表示房屋已整改到位,我表示前往接房,但物业费却按照从开始计算,我表示不合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并未实际交付。 但物业公司以我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七条“甲方应按开发商寄送的《接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在每个日历月10号前履行当月付费义务。逾期未交,物业公司将根据应交纳的费用按每日千分之3收取滞纳金”为由要求我接房时先交纳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物管费4260.26元、公摊费105元及违约金3015.56元,共计7380.82元。 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以其他业主都按2016年6月缴纳物业费为由不予理睬。我该如何维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