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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2006〕文件《关于调整不动产交易环节收费的通知》(国税函〔2003〕36号)文件规定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满两年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2)已购公有住房的,需按照成本价与补贴面积核定差额缴纳增值税;(3)已购公有住房,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家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不动产交易环节收费的通知》(2016年10月1日发布新通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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