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房凭证承租人认定
租赁公房凭证(旧版蓝本),租赁人为张某,附注里面写着迁入户口四人:张某,李某,朱某,范某。问题一:附注里面的人的权利是什么?同时享有租赁人同等权利?问题二:如果三人户口已经全部迁出该房,该房的户口和租赁人都只有张某一人,那同是租赁人和户主的张某想要把公房买下产权,需要其余三人的同意吗?是有份子,还是只享有知情权。
其他答案
还是要结合配房单来确定,单有附注只证明用于户口迁移,不能代表是同住人。如果是配房单上的受配人,即使户口迁出,只要未在他处享受过福利时,购买产权时仍有相应权利。
2017-09-18 16: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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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注里面应登记的为同住人,与承租人非同等权利2、如果他们户口迁出,则张某可以购买产权,不需要他们同意,若购买产权,具体可以咨询房屋管理部门。
1;只是同住人,只能享有居住权,和承租人不能享有同等权利。2;张某想买下产权,需户口在里面的同住人同意。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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