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村集体按人口分山林地,两老人家其中一人为五保护,一人为工人。老人家的地款其侄仔和女儿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追回?
1981年村集体按人口分山林地,两老人家其中一人为五保护,一人为工人。其膝下有一亲生女儿,已经出家,两老离世后山地由两个亲侄仔打理经营,现在政府征地修路刚好征用了该山地,村长以其中一人为五保护借口迟迟不发征地款。村里已经有过一次同样的征地情况,当时是按征到谁家的地,谁就收该征地款,两老人家的侄仔,女儿是收到征地款的。现在我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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