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展开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中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工程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共同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居业设计装潢公司、上海装潢总汇、上海列雅室内装饰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公司家庭装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王学勇、甄竞康、窦麒贵、应再扬、卞福康。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