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在上海买商品房,并且在新疆还有福利分房,09年退休按政策回沪,当时已经在上海买的商品房里居住多
98年在上海买商品房,并且在新疆还有福利分房,09年退休按政策回沪,当时已经在上海买的商品房里居住多年,但是户口还是迀往母亲黄浦区户籍地。像这种它处有房还户囗迁到母亲处,问题一,这种行为算是户口挂考还是同住人。之后数年母亲死亡,但是里户囗还有姐姐一家祖孙三代,一家三个户口早于他二年前进入的,但姐姐前几年自己也买了商品房,但外...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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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 展开
2017-07-25 12: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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