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原被告父母亲生下原被告及兄妹七人,二位老人含辛茹苦,将兄妹七人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并于1971年,1978年先后在老家建两套老三间平房,1992年由于建设开发,将原住房拆迁征用,补偿一部分搬迁费用。搬迁至现在的新村。村小组根据村民大会确定的分配宅基地原则,父母及分得宅基地一间,原告黄xx分得宅基地一间,黄xx(兄)分得... 展开
事实:原被告父母亲生下原被告及兄妹七人,二位老人含辛茹苦,将兄妹七人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并于1971年,1978年先后在老家建两套老三间平房,1992年由于建设开发,将原住房拆迁征用,补偿一部分搬迁费用。搬迁至现在的新村。村小组根据村民大会确定的分配宅基地原则,父母及分得宅基地一间,原告黄xx分得宅基地一间,黄xx(兄)分得宅基地一间。共分三间宅基地。父母于1992年建三间二层半楼房一套,当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无能力建房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2007年4月9日父亲去世。2008年1月10日母亲去世。二位老人去世后户口被派出所注销。被告的户口变成了户主,2012年在统一办理新村产权证时,被告在没有告知任何兄妹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虽经多次协调未果。原告无可奈何之下,请求依法判决分割原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但是现在区法院院长要求取消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不受理此案。但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个是法律的哪条哪款?哪里有相关文献可以加以说明。作为一个公民我该怎么利用我的法律权限。请求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