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纠纷
在1983年我父亲单位分配了一套长宁区房子给我们家里当时我父母还有2个姐姐加上我5个人都是原始安置人,在1988年之后我2个姐姐都结婚户口也迁到她们各自丈夫的家里而长宁区的户口就剩下我父母和我3个人,在2013年我经父母同意把长宁区的公房买下产权房后被2个姐姐知道后她们就找到我说她们2个户口虽然已迁出长宁区的房子但她们还是这... 展开
其他答案
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一般还是享有房屋权利的,但如果他们后来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拆迁,就不享有此处房屋的权利。购买人不一定是父亲,同住人员都有权利。
2017-06-15 09: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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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在该房屋由公有承租房购买为产权房时,仅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有权申请购买,非同住成年人已不具备购买该房屋产权的权力,因而,不需要该两位姐姐签署同意。同时,规定明确是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即是“或”,也就是不限于公房承租人,因而,可以是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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