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份的时候家里打算把一套宿舍卖了,装修家里本有的一套自建房入住。然后来了个买家,当时双方订立合同并签名。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买方先付2万元购房款订金,在2011年12月结束前预付15万元,供卖方装修,在2012年8月装修完毕,卖方过户给买方,买房支付剩下的购房款。如果买方未能在12月支付款项或放弃购房,订金则为赔偿卖方损失... 展开
在7月份的时候家里打算把一套宿舍卖了,装修家里本有的一套自建房入住。然后来了个买家,当时双方订立合同并签名。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买方先付2万元购房款订金,在2011年12月结束前预付15万元,供卖方装修,在2012年8月装修完毕,卖方过户给买方,买房支付剩下的购房款。如果买方未能在12月支付款项或放弃购房,订金则为赔偿卖方损失(之前房子有出租,签订合约后便不再出租)。但是到了前两天,买方忽然要求卖方过户,并要求签订新的合同,到了12月29日今天,双方去办理过户发现房产局在办理新的过户方案,现在暂时不允许过户。所以新的合同也就没有签订,现在买方反悔并不承认之前签订的合同,认为民事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并要求退还之前的订金,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民事合同是否没有具备法律效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