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A在1995年6月在番禺南沙某处新建一房产,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登记在麦A与张A的名下(张A是麦A的家公),当时建房实际出资人只有麦A,张A怕麦A有可能不抚养自己及怕麦A与自己的儿子会离婚,所以要求在房产证写上自己的名字,现张A在2007年过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张A与李某(健在)生... 展开
麦A在1995年6月在番禺南沙某处新建一房产,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登记在麦A与张A的名下(张A是麦A的家公),当时建房实际出资人只有麦A,张A怕麦A有可能不抚养自己及怕麦A与自己的儿子会离婚,所以要求在房产证写上自己的名字,现张A在2007年过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张A与李某(健在)生前生育了四个儿子及两个女儿(这包括麦A的丈夫-大儿子张B),其中二儿子过世,二儿子与陈某(健在)婚后生育了2个子女(已成年)。说明:麦A与张B夫妻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其想变更其家公房屋的名字主要是因为怕自己过世后,其丈夫的兄弟姐妹会争该房屋,自己儿女没有房屋居住。问题1、假如李某及子女均认可该房屋是麦A出资,能否通过签订赠与及放弃继承协议来将张A的名字变更为麦A的名字?如果签订,是否需要公证才有效力?还是通过直接法院主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确认房屋所有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