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招拍挂拿到土地,分A、B地块,A地块己开发完成。当时因房地产形势不好,B地块刚开发一点工程,
公司通过招拍挂拿到土地,分A、B地块,A地块己开发完成。当时因房地产形势不好,B地块刚开发一点工程,就通过内部部转让给几个股东,政府发文同意内部转让,项目运作主体的变更不存在项目和资产的交易。当时我们的处理是将原土地证、土地发票交还土地局,土地局将原证、票作废后重新开票给受让方。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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