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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ask1120265511|2017-03-05 15: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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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93647772

应当支付。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017-03-05 15:56
来自北京市

ask1500191795

你好,应当支付。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03-05 15:39
来自北京市

ask633143657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展开
2017-03-05 15: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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