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 展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