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妹妹的房子委托我卖,当时是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签了我妹妹和我的名字为甲方,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我也没仔细看,也没多想,收了2万的定金,房子全款是32万,定金2万,首付9万,剩下的银行按揭,合同是2010年2月10日签的合同。办理时间是2010年3月1日至4月1日按指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一切手续... 展开
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妹妹的房子委托我卖,当时是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签了我妹妹和我的名字为甲方,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我也没仔细看,也没多想,收了2万的定金,房子全款是32万,定金2万,首付9万,剩下的银行按揭,合同是2010年2月10日签的合同。办理时间是2010年3月1日至4月1日按指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一切手续。当时说先过户了,我收钱就行了,但是买家要求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于是土地出让手续花费了1个月的时间,中介便打电话说我违约了,催促我尽快办理。我非常不悦,现在问题是我不想卖这个房子了,而这个格式合同上却有一个卖方不卖,双倍返还的这条,请问律师,这个合同到底生效吗?我是不是必须要双倍退定金给他呢?我有什么办法只退她给我的定金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