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6月购买了上市房改房,面积56.75平方米。因父母及外甥来南宁投靠,原购买的二室一厅的房改房显得很拥挤,于是,本人于2005年11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获审批通过,于2006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南宁市*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因开发商未及时办理土地证,导致所购买经济适用房一直到2014年10才得到通知... 展开
本人于2005年6月购买了上市房改房,面积56.75平方米。因父母及外甥来南宁投靠,原购买的二室一厅的房改房显得很拥挤,于是,本人于2005年11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获审批通过,于2006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南宁市*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因开发商未及时办理土地证,导致所购买经济适用房一直到2014年10才得到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11月南宁市房改办以2005年6月曾购买过商品房为由,拒绝予以本人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回复称如不退还经适房,则须按目前同区域商品房售价补齐差价方可办理房产证。本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前已购买商品房,如不符合相关政策,房改办不应审批同意。现房改办要求本人按目前的商品房房价补齐差价,本人认为及其不合理。请问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