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6月买房时和开发商签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交了购房全款。协议约定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口头承诺2006年10月以前签订购房合同。我当时提出让他们在协议上注明这一条,在我的要求下售楼经理在协议下方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注:2006年10月31前与乙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如不能签订,乙方有权退房并与付乙方1%的违约... 展开
我2006年6月买房时和开发商签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交了购房全款。协议约定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口头承诺2006年10月以前签订购房合同。我当时提出让他们在协议上注明这一条,在我的要求下售楼经理在协议下方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注:2006年10月31前与乙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如不能签订,乙方有权退房并与付乙方1%的违约金。签了他的大名。后来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和我签正式合同,延期一年多到2008年6月才交房。在交房时才强行签正式购房合同,并且收回了协议书,(我自己提前复印了一份。)正式合同把交房日期写到了他们交付的那天。显示他们不违约。现在我想维权请问那个售楼经理在协议上签的句话能证明开发商违约吗。我能主张赔付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