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3年底(13年11月30日)买了一套石家庄的期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五证中一个证件都没有)。协议中的交房日期是16年6月,有这样一条约定:“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将首付款交上,并将贷款所需材料交上。购房业主逾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首付及提供齐全办理贷款材料,已定房号不予以保留,所交购房款在2个月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全额无息... 展开
我于13年底(13年11月30日)买了一套石家庄的期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五证中一个证件都没有)。协议中的交房日期是16年6月,有这样一条约定:“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将首付款交上,并将贷款所需材料交上。购房业主逾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首付及提供齐全办理贷款材料,已定房号不予以保留,所交购房款在2个月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全额无息退还。”(实际情况是:在交首付款时,开发商并未让交贷款材料,而是让等预售许可证齐全后再交贷款材料)因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协议中规定“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购房业主7日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售出房屋30日后开发商将业主所交房款全额无息返还。”关于这条款,广大业主认同,同意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贷款。因工程进度已不满足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签协议2年,距离交房时间只剩半年,工程尚未施工至一层。协议中也无逾期赔偿的条款,广大业主希望开发商加快按照合法手续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并明确逾期责任及约定赔偿条款,不同意开发商现在提交业主贷款材料,而提前违规批下贷款。开发商以合同中交首付款缴纳中条款“购房业主逾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首付及提供齐全办理贷款材料,已定房号不予以保留”(如下简称房号不予以保留条款)对业主说如不交贷款材料,所定房另行出售,即一房多卖。案例分析,因我国商品房买卖的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而是要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要约。开发商在业主签订协议当日,只要求缴纳首付款并未同意业主提交贷款材料,而是要求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再提供。到现在(15年底)开发商说根据所签协议,根据房号不予以保留条款,如在15年12月10日前还不将贷款所需材料交到售楼处,将会另行出售。签订协议(要约)当日(13年底),开发商并未按协议(要约)要求业主提供贷款材料,理由是证件不全,而到现在(15年底)情形还是类似,同样是五证中一个证都没,目前五证中刚通过招拍挂拍下了土地,正式的土地使用证(第一个证件)也尚未批下来。在经过了2年后,开发商说行使这项条款,是否已违约?如果真能说开发商要求合法,并未违约,因为行使权利的诉讼有效期为两年,权利要求实现的有效期为两年,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是否开发商在法理、法律上是没有理由要求业主在房子尚未具备法定手续前提前提交贷款材料呢?针对如上情况,业主应该怎么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