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展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 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 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 “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