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名称变更,土地证、房产证是否能变更名称,是否收取契税? 答:可以变更,不收取契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展开
问:公司名称变更,土地证、房产证是否能变更名称,是否收取契税? 答:可以变更,不收取契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16日 国税函[2002]771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市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