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身份:xxx502业主居住地址:xxx502 被告: XX 身份:xxx602业主居住地址:xxx602 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天花板的费用1000元,以使其恢复原状; 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整体橱柜受潮变形的折旧费2000元;四、要求被... 展开
原告:xxx 身份:xxx502业主居住地址:xxx502 被告: XX 身份:xxx602业主居住地址:xxx602 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天花板的费用1000元,以使其恢复原状; 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整体橱柜受潮变形的折旧费2000元;四、要求被告在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妨害前停止用水;五、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住五楼,被告住六楼。原告房产自2010年10月起发现漏水,经物业公司检验认定水是从被告家中漏入。具体漏水经过如下: 自2010年10月初发现厨房间漏水(漏水处有照片为证)。原告立即联系被告,并同时联系物业公司,物业人员打开原告厨房吊顶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天花板衔接处有水渗漏,与被告协商关闭其自来水入户总阀门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当关闭自来水阀门后漏水停止。由此,物业人员认定是楼上漏水。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推脱责任。2010年11月被告称将于1月1日结婚,婚前维修时间来不及,并许诺结婚以后马上进行维修。但当1月10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要求维修漏水一事时,被告反倒更加不予配合,甚至多次拒绝开门拒绝接听电话。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和物业公司都多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并无维修其房产之诚意,结婚之词亦为托词,鉴于漏水日益严重(已于最初的渗水发展到现在每天5、6脸盆,且靠近厨房的楼梯走廊墙面也已经开始剥落),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厨房吊顶及整体橱柜所产生的费用。有关法律条文: (略)原告向物业公司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xxx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物证:照片,整体厨购买收据复印件 收起